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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部门: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4/4 19:53:04 人气:25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职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的大专生和中专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呼职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1.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4.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5.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6.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呼职院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呼职院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呼职院或所在教学系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1.学生会由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2.学生会接受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

3.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呼职院或所在系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1.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呼职院或所在系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2.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呼职院或所在系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呼职院和所在系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呼职院及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2.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教学系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呼职院或所在系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呼职院及各系对学生定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呼职院及各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留校察看;

7.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呼职院或各系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呼职院或所在系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呼职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呼职院与所在各系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系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呼职院。呼职院根据本规定和经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系实施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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