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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部门: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4/4 20:13:33 人气:40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大学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大专生和中专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呼职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呼职院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呼职院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呼职院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系作出决定;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系提出,学生处作出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学院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四)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五)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七)擅自将学院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学院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找外校人员参与打架的;

(十二)夜不归寝和逃寝的;

(十三)过失造成学院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条 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生实际情况,作留校察看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院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院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院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学院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

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学院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学院官方网站、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学院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

有在校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学院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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